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局梳理汇总有关政策措施,分期分类编发,供各级参阅,帮助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精准把握政策、用好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会尽会,精准、扎实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巩固脱贫成果见实效、广大群众得实惠,为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农村饮水安全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时间喝不影响人身健康。饮水安全有保障主要是让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统筹研究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1)供水保障情况。农户日常饮用水水量、水质和取水便捷程度达到国家标准。即:①农户饮用水水质达标 (查看水源地水质检测报告;无报告的,现场观测无杂质、异色、异味,农户长时间喝无不良反应) ;②水量达到20升/人/日;③取水方便 (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④供水保障率超过95% (每年连续断水时间不超过18天 )。
(2)健全农村供水管理责任体系。村级饮水设施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有专门管护人员,设施能战场使用。
(3)有效应对供水不稳定的情况。对因干旱、冰冻、洪涝等极端天气造成水源水量不足、供水设施损坏,导致用水户季节性水量不足或临时断水;或因雨季浑浊等造成水质偶尔不好,在此期间应当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当地政府或供水单位要采取送水车送水或用水户储水、使用自备水源等方式应急供水。
1.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
2.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水农发〔2019〕46号)。
3.宝鸡市水利局《宝鸡市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宝水字〔2023〕85号)。
“三个责任”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承担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供水单位承担运行管理责任。
农村饮水安全省级政府负总责,市级政府要为县级政府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县级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安全负责。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主要有4项: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
(1)水量:丰水地区每人每天能轻松的获得的饮用水量在35升及以上为够用,35升以下为不够用。缺水地区每人每天能轻松的获得的饮用水量在20升及以上为够用,20升以下为不够用。
(2)水质:根据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的水质检验测试的机构和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可作为水质评价依据。对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单适宜办法来进行水质现场评价。
(3)用水方便程度:供水入户、单次取水时间20分钟及以内,或取水水平距离800米及以内,或取水垂直距离80米及以内,可评价为便利。牧区可适当放宽要求。
(4)供水保证率:一年累计停水断水和水量不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时间不超过36天。
湖库型水源取水口半径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可以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如洗衣、洗菜、放养鸭、鹅、牛马等牲畜。
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垃圾污水和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等,不得施用剧毒农药,以免下雨时随水流一起进入河流,污染水源。
在地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垃圾污水时,应符合现行废水排放要求。
(1)首先应切断供水水源,关闭阀门停止供水,迅速上报村委会或供水管理单位,及时告知用水户相关信息。
(2)当供水设施遭受破坏或水源枯竭,无法正常供水时,应采用手压井取水或拉水送水等解决应急供水问题。
(3)若水源水质受到污染,还应及时通知用水户不可饮用已被污染的水,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水污染事件或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供水。